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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6-01
【生效日期】200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
保护津京输油管道的公告
民航津京输油管道工程(以下简称输油管道)是经国家批准的民航“九五”重点工程项目,也是天津、北京重点建设工程。输油管道起始于天津塘沽港南疆码头,沿线经过天津市塘沽区、东丽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北辰区、武清县,以及北京市通州区、顺义区,终止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全长185公里。
其主要功能是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和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供应航空油料,同时为北京、天津市运送动力资源、化工原料,对两市的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输油管道输送量大,安全要求高,是北京、天津两大国际机场的生命线,管道所输送的航空煤油是易燃易爆危险品。为确保输油管道的安全运行,特公告如下:
一、输油管道经过的区县、乡镇、村庄范围的各级政府、沿线居民、村民均应协助保护管道及设施的安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输油管道及其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品。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输油管道上从事挖坑、取土、植树、理杆、爆破、钻探以及其它妨碍安全的行为。
四、凡在输油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输油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同输油管道的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措施,进行现场安全监护,双方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五、任何同输油管道平行或交叉敷设的其它管道及地下建设工程,其与输油管道平行间距或交叉垂直距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53-94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一切可能危及输油管道安全的隐患。
六、如输油管道发生破损、断裂,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或其它政府部门,并妥善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抢修,防止发生更大的损失和危害。
七、输油管道受到损坏、发生泄漏或其它事故时,输油管道的产权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修复后,抢修人员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公告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输油管道或其设施造成破坏的,应依法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和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将由司法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条款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OOO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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