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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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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征收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的复函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1097号

  【发布日期】1995-06-08

  【生效日期】1995-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征收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的复函

(1995年6月8日京财综(1995)1097号)市园林局:

  你局“关于征收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92)16号文件精神,同意收取新建住宅绿化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凡在1991年7月1日及其以后竣工的地处本市地区、近郊区和远郊城镇的新建住宅,包括统一开发、危房改造、联建和自建的群体、集体宿舍(含配套附属建筑),绿化建设费每平方米提取8元(起收标准);对建筑标准较高的住宅,其绿化建设费的标准可相应提高。

 二、按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规划上已确定的居住区公园或小区公园,由建设单位按其规划面积提交公园建设费,一般为每平方米绿地提交40元(不含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的绿化建设费)。居住区公园或小区公园的建设费由建设单位一并纳入住宅建设总投资。

  为确实加强绿化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防止乱收费,必须统一使用由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全市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受园林局的委托执“收费许可证”副本,使用由市财政局印制的并加盖市园林局绿化监理站章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负责本地区的征收工作,各区县原使用的绿化建设费“收费许可证”1995年起停止使用并作废。

  城近郊八个区的绿化建设费应由市园林局绿化监理站按月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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