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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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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5-03-10

  【生效日期】1975-03-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植物检疫是落实农业“八字宪法”,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地控制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保障农业安全生产、高产、稳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开展植物检疫工作,遵照1963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农产品、种子、苗木检疫工作的通知”和国发[1973]147号“关于加强进口粮食检疫、处理工作的通知”,1974年11月16日农林部、商业部、外贸部“关于加强种苗调运检疫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一、北京市植物检疫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依靠、发动群众,实行群众和专业部门相结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植物检疫制度,有效地防止植物检疫对象及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

二、北京市植物检疫工作,由北京市植物检疫站负责,区(县)内有植物检疫工作由区(县)科技部门(或植保站)负责。

三、北京市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受检疫的种子、苗木种类见附表。

四、在北京的农村院校和农林科研、生产单位(包括植物园、农场、林场、园艺场、良种场、农业试验场、站、苗圃,下同),必须设置兼职检疫员。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植物检疫工作。

五、凡各单位(或个人)从外省(市、自治区)调入或从北京市调出种子、苗木(包括其它繁殖材料,下同),不论数量多少,都必须经过检疫,办理好植物检疫手续后,再调入或调出。

  1. 凡从外省(市、自治区)引调种子、苗木,引种单位必须事先将引种计划报北京市植物检疫站,经北京市植物检疫站审核并提出检疫要求后,由调出省(市、自治区)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发证后,才可调入。

  2. 凡从北京市调往外省(市、自治区)的种子、苗木, 根据调入省(市

、 自治区)提出的检疫要求,由区(县)负责调出、邮寄和随身携带的,区(县

)科技部门(或植保站)应负责检疫和签署意见;由农林院校和农林科研、生产单位负责调出、邮寄和随身携带的,由该单位的兼职检疫员检疫签署意见,但均须由北京市植物检疫站复核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 北京市各区(县)间种子、苗木调运,根据调入区(县)提出的检疫要求,由调出区(县)科技部门(或植保站)负责检疫检验发证。

  4. 凡由北京出境,输往国外的种子、苗木,根据我国政府和进口国家签订的植物检疫协定、贸易合同和出口单位申请的植物检疫要求,由产地检疫部门负责进行检疫,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林部北京植物检疫站复检并签发证书。

  5. 进口原粮严禁作为种用。

六、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包括出国人员、考察团、驻外人员留学生、华侨和港澳同胞等带回的种子、苗木、以及外宾赠送给个人或单位的种子、苗木),主管和承办单位或个人,应弄清引进种子、苗木的品种、数量和原产地等方面情况,由北京入境的,在一周内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林部北京植物检疫站报验。

  引进的种子、苗木种植单位应隔离集中种植,加强生长期的观察,并与当地检疫部门联系,经试种后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方可推广。

七、凡外国和外省(市、自治区)在北京展览的全部种子、苗木,在展览期间不准随意赠送,展完后由北京市植物检疫站和承办单位共同做好处理工作。

八、为了实施植物检疫试行办法,铁路、邮局、民航、交通等部门,对于种子、苗木的调运、邮寄,要严格把关,凭“国内植物检疫证书”寄运,否则,应拒绝承运或收寄。

  凡调入北京市的种子、苗木未附植物检疫证书的,应通知收货单位或个人向检疫部门补办检疫手续,凭北京市植物检疫站检疫放行证明提货。

九、从外国和外省(市、自治区)调入北京市的种子、苗木,在检疫过程中,如发现检疫对象,需要熏蒸、消毒、改变用途、销毁、退运等处理时,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保管费用等一切开支均由调入单位负担。

十、郊区各区(县)和在北京的农林院校和农林科研、生产单位要积极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众性植物检疫对象普查工作,在普查基础上,按检疫对象划分疫区和保护区,对疫区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消灭,并施行封锁,疫区种子、苗木一律不准向外调运。疫区划定和撤销,由北京市农林局报请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附: 北京市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受检疫的种子、苗木种类。

  注: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一九七五年三月十日京革发[1975]36号文件转发

   附件:      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病  害:

  1. 小麦矮腥黑穗病        4. 小麦线虫病

  2. 小麦全蚀病          5.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

  3. 小麦腥黑穗病         6. 水稻白叶枯病

  7. 玉米细菌性枯萎病       12. 红麻炭疸病

  8. 玉米干腐病          13. 棉花枯萎病

  9. 甘薯瘟病           14. 棉花黄萎病

  10. 甘薯根线虫病        15. 苹果锈果病

  11. 马铃薯粉痂病        16. 桑萎缩病

              害  虫:

  17. 谷斑皮蠹          22. 葡萄根瘤蚜

  18. 四纹豆象          23. 埃及豆象

  19. 谷象            24. 甘薯小象鼻虫

  20. 桑蟥            25. 马铃薯块茎蛾

  21. 苹果绵蚜

              杂  草:

  26. 毒麦

  应受检疫的种子、苗木种类

  麦类、水稻、玉米、高粱;花生果、豆类、棉籽;马铃薯块茎、甘薯块根及薯苗;苹果、梨、葡萄、桑苗及接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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