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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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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地方税收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紧急通告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9-25

  【生效日期】1994-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

地方税收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的重大决策,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将原北京市税务局分设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截止9月15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和本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已分别成立。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自1994年10月1日起依法行使对本市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职权。原北京市税务局及其所属的区、县税务分局、燕山税务分局、亦庄开发区税务分局对本市地方税收的管理职权行使至1994年9月30日终止,其原有对本市地方税收的管理职责,从1994年10月1日起转由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承担。

  为便于本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现就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范围,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解缴地方税收的有关规定,紧急通告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范围包括:1、营业税(不包括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2、除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雇员,以及个体户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外,中国公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建设维护税(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1994年12月31日以前暂由本市国税机关代征);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除外);12、印花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的印花税除外);13、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4、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地方税收实行属地征收管理,自1994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办理上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税收的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缴纳和解缴税款,应直接到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并于申报办理时相应提交原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申报缴纳税种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自行填开的税款缴款书,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和本通告的规定及时、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代征税款义务。否则,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东四南礼士胡同133号      513.3585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西城德外小市口70号       201.8015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     宣武区下斜街思源胡同17号    303.2173

崇文区地方税务局     崇外大街90号          701.6675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海淀区西苑操场乙3号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朝阳区日坛北路9号        509.4232

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丰台路口54号          381.1921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    石景山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院内    887.6244

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门头沟路29号          984.3587

房山区地方税务局     房山区良乡西门外财会学校院内   936.1025

通县地方税务局      通州镇北大街73号        954.3242

大兴县地方税务局     兴丰大街(大兴旅馆内)      9247975

昌平县地方税务局     昌平鼓楼南大街路东(服务大厦内) 974.1859

顺义县地方税务局     顺义县府前东大街路北(县供销社院内)944.1144

平谷县地方税务局     平谷县府前西街18号       996.2869

延庆县地方税务局     延庆县新城街5号         914.2084

密云县地方税务局     京密路北班车站          994.4784

怀柔县地方税务局     迎宾中路17号          964.1792

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 燕山高家坡路2号         934.1023

 五、本通告自1994年10月1日起生效。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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