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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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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简化房改售房中的有关表 及附图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房产权字[1993]第214号

  【发布日期】1993-04-10

  【生效日期】1993-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简化房改售房中的有关表格及附图的通知

(京房产权字[1993]第214号)各区、县房地局:

  为适应当前房改的需要,加快房改售房发证的速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市局决定:简化房改售房的部分表格及测绘“房产平面图”(附图)的手续和图纸的内容。

  现将有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改出售的房屋可省略填写、绘制“房屋位置示意图”、“房屋状况表”,“收费计算表”,“工作记录”和无院墙的“墙界表”。有关房屋的幢号、建筑结构、建成年代和违章、临建房屋的情况、填写在“产权登记书”的注记栏内。

 二、测绘队(组)在接到房屋登记部门转来的“产权登记书”后,即可开始测绘“房产平面图”。

  1.房改出售的楼房已有1:200比例尺图的,仍按原规定绘制。

  2.房改出售的楼房无1:200比例尺图的,可亮情况测绘1:500比例尺图。图的内容只显示本户的界址线和邻户界址线,坐落注记到楼号,图形内注记单元号(门号)、室号、相邻室号和楼梯符号、图形下方适当位置注记所在层次。

  3.成套出售整幢楼房的,需按测绘五百分之一房产平面图的规定施测,绘制房产所有权证的附图。

  此通知文到之日起实行。

                        199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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