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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国资商[1997]195号
【发布日期】1997-04-24
【生效日期】1997-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房屋
土地管理局、转发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粮食局、
房地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国有粮油零售
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请示的通知
(京国资商〔1997〕195号1997年4月24日)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粮食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粮食局、房地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5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现产权属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251个粮油零售网点的房产,将全部无偿划转给区、县粮食部门经营管理,原设计为粮店但现改作它用的,待其恢复原使用性质后再行划转。各区,县粮食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偿划入的房产进行清产核资,并结合1996年度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明确经营管理责任。
二、在划转过程中,房产已在原单位进行了清产核资的,按清产核资后价值划转,未进行清产核资的,按照国务院第91号令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资产评估后的价值进行划转。
三、在划转工作中,各区、县粮食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粮食局、房地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请示的通知(略)
2.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请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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