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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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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意见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08-12-31
   

京城管执字〔2004〕97号

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市规划委各分局:
  为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4]47号)(以下简称《通知》),保障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现就执行《通知》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执法区域问题
  《通知》中"已设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地区"系指经市、区两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城管分队的地区(分队名单附后)。
  除上述设立城管分队的地区以外,其它区域内产生的违法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二、关于工作职责划分
  1.新建小区规划验收前产生的违法建设和取得规划项目许可的代征用地上的违法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验收合格后的新生违法建设,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
  今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验收时,须通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参加。市规划委负责将验收合格后的相关资料移交市城管执法局。
  2.凡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建设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和施工暂设);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建设工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3.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规划验收合格后又发生的以规划许可建设单位为违法建设主体的案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其它违法建设案件,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
  4.凡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罚款保留的案件,不论在罚款保留期间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还是在罚款保留期限以后需要拆除的,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5.对各类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基础台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查,确认违法建设。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排查结果对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的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6.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建筑物,按以下原则处理:
  1980年1月1日以前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会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1980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建筑物,视为违法建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房屋产权登记后,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再依法查处。
  三、法规适用和工作程序
  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依据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对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的其它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未经批准搭建的影响市容的违法建设,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查处。具体程序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有关执行程序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17号)《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有关执行程序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1999]8号)规定执行。
  查处其它违法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程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事实调查时,以协查通知形式通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建设的形式可以包括:批量认定(卫星监测发现的违法建设、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台帐等)和个别案件认定。认定材料应当加盖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各分局的公章。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次职责分工调整前已经发现的违法建设,调查清楚、登记造册,并移交市城管执法局。
  (二)城管、规划、建设、土地、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给予支持,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城管、规划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对方或其它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出具鉴定材料的,可以采取案件协查通知单形式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协查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有效书面鉴定材料,反馈调查结果。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反馈、通报办理情况。

  附件:
  1.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分队名单
  2.案件协查通知单
  3.案件移送单
  4.规划验收通知书(二份)
  5.规划验收合格项目相关材料移交单(二份)
  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略)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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