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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2-00
【生效日期】1989-02-0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颁布实施建筑企业合理化
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暂行规定
(1989年2月5日) 〔按〕 最近,北京市建委、税务局、建设银行联合颁布了《北京市建筑企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暂行规定》,鼓励建筑企业职工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这种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还没有建立起依靠技术进步促进行业发展的运行机制。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都缺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积极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尽快制定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技术经济政策。现将《北京市建筑企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暂行规定》摘发如下,供参考。希望各地能从实际出发,积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以推动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有关情况请及时通报给建设部科技发展司。
一、建筑企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1.对工程正式施工图设计提出修改意见,采用新技术成果,经设计单位采纳并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
2.在工程项目上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有效期为鉴定后1~3年),并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
3.有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保证生产安全的;
4.促进利用工业废料,节约原材料和能源的。
二、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改进工程设计、降低工程造价所节约的建设资金,百分之五十作为建筑企业利润;百分之五十进入成本,其中分配给建设单位百分之二十、设计单位百分之十、建筑企业百分之二十。
三、建筑企业均应建立技术进步资金、专项用于开发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其资金来源:
1.由利润留成中提取,其数额不低于总产值的千分之二;
2.由实施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而获得的收入或节约的资金中提取百分之二十。
四、实施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奖金),直接发生在工程上的可列入成本;属于改进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由企业的技术进步基金开支。
五、对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由建筑企业对提出和实施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项目的人员,按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其中,作用突出、效益显著的,可以适当增加奖金数额。奖金应直接发给有关人员。
六、建筑企业科技委员会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评定和实施。 《北京市建筑企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暂行规定》先在国营建筑企业中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向集体建筑企业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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