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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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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整顿区县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会[1993]1555号

  【发布日期】1993-08-20

  【生效日期】1993-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整顿区县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京财会(1993)1555号1993年8月20日)各区县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95号“关于整顿会计师业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待转发)中,会计事务所“在同一城市,不得设立独立的分支机构,均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承接业务、统一出具报告、统一收取费用”的规定,并吸取中诚会计师事务所的教训,经研究决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所属的各区县分所过渡成为独立的法人。现将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凡具备了下述条件的,可重新申报成立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单位必须是当地区县财政局;

  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3.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原则上由50岁以下的在职在编人员担任;

  4.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有至少10人以上的正式人员编制。

 二、重新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有自己的名称,须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批准后即为北京注协会员,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市可以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一切业务。

 三、暂时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保留原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继续从事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申报。

 四、今后区县只批准成立一个挂靠在财政局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类似机构,应当合并成为一个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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