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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6]1055号
【发布日期】1996-07-22
【生效日期】1996-07-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
征收电力建设基金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6)1055号1996年7月22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力资金办、人民银行国库处、西城支库:
根据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关于颁布〈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预算科目
将1996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专项收入类”中的第221款“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收入”改为“电力建设基金收入”,反映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将1996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专项支出类”中的第286款“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支出”改为“电力建设基金支出”,反映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预算级次
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一半上缴中央金库,一半缴入市级金库。
三、缴库办法
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部门按月向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电力建设基金的征收情况,由办事处按“五、五分成”的原则开具两份“一般缴款书”,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市级金库(33西长安街分理处)。
四、拨付办法
由电力建设基金使用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电力建设基金入库进度和工程用款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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