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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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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转发市扬尘办关于进一步 强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监〔2003〕421号

  【发布日期】2003-05-19

  【生效日期】2003-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转发市扬尘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监〔2003〕421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局各施工单位、全市各拆迁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系统施工和全市拆迁工地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确保第九阶段控制大气污染各项目标的实现,现将市扬尘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市扬尘办字[200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紧落实。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施工(拆迁)工地防治扬尘污染工作对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作用。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继续贯彻和落实市政府已发布的控制大气污染九个阶段工作的各项措施。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明确责任和任务,对控制大气污染工作,继续从人财物方面给予切实保障。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施工(拆迁)工地的管理。严格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拆迁)前必须制订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各种扬尘控制措施标准的落实要果断、到位,不留死角,达到“绿色工地”标准。

三、城八区局要准确、及时完成并上报施工(拆迁)工地台帐的统计报表。做到不重报、不漏报、不瞒报。每个施工(拆迁)项目必须确定环保责任人,施工(拆迁)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

四、各级施工(拆迁)工地上级主管单位要加大对施工(拆迁)工地的检(督)查的力度和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环保措施不落实,经警告仍不整改、达标的单位,符合京国土房管监[2002]36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市局将登录全市不良行为预警(警示)信息系统,以示通报、曝光,纳入监管(控)范围;对扬尘污染严重的工地,坚决停工、整顿,并按规定上报市局或环保、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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