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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行[1989]84号
【发布日期】1989-02-14
【生效日期】1989-0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各区县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罚款返还使用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14日京财行(1989)84号)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
为了加强对劳动保护的监测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决定,由各区、县财政将已入库的违犯劳动保护法规的罚没收入返还给劳动局一部分(具体返还数额附后)。此项经费列入“其他支出”中“办案费用补助”科目。由劳动局掌握使用,返还资金应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1.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业务费用。
2.用于检查、测试安全生产的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的购置。
3.奖励减少或未发生事故的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单位。
各区、县财政、劳动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在支出安排上,要遵循节约适用的原则,切实将这笔有限的资金在安全生产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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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56873cabf63d0da6a2ef3489099c026b6acdec7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