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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工]字[1998]第454号
【发布日期】1998-12-01
【生效日期】1998-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
地下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工)字〔1998〕第454号)北京市地质矿产局:
你局《关于调整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京地(1998)20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标准如下:
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
│ 类 温 │ 50℃以下 │50℃-60℃ │60℃-70℃ │ 70℃以上 │
│ 别 度│ │ │ │ │
├──────┼──────┼──────┼──────┼──────┤
│ 第一类 │ 0.25 │ 0.30 │ 0.35 │ 0.50 │
├──────┼──────┼──────┼──────┼──────┤
│ 第二类 │ 0.80 │ 0.90 │ 1.00 │ 1.20 │
├──────┼──────┼──────┼──────┼──────┤
│ 第三类 │ 0.40 │ 0.50 │ 0.60 │ 0.80 │
└──────┴──────┴──────┴──────┴──────┘
具体分类说明如下:
第一类:指农业种植中的冬季温度与大棚采暖、温水鱼养殖过程中的低温补水等农业类用地热水。
第二类:包括宾馆、饭店、高档公寓、会议中心、游泳场馆、娱乐场所,矿泉水的生产等用地下热水。
第三类: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消耗(如陶瓷厂洗料、显像管的冲洗,建筑构件冬季生产时混凝土的搅拌)和企业用于职工洗浴和对社会开放浴池、居民住宅等地下热水。
农村开发利用地热资源,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政策。
你局应持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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