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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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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收费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价[工]字[1998]第454号

  【发布日期】1998-12-01

  【生效日期】1998-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

地下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工)字〔1998〕第454号)北京市地质矿产局:

  你局《关于调整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京地(1998)20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标准如下:

            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

│ 类  温  │ 50℃以下 │50℃-60℃ │60℃-70℃ │ 70℃以上 │

│   别  度│      │      │      │      │

├──────┼──────┼──────┼──────┼──────┤

│ 第一类  │ 0.25   │ 0.30   │ 0.35   │  0.50   │

├──────┼──────┼──────┼──────┼──────┤

│ 第二类  │ 0.80   │ 0.90   │ 1.00   │  1.20   │

├──────┼──────┼──────┼──────┼──────┤

│ 第三类  │ 0.40   │ 0.50   │ 0.60   │  0.80   │

└──────┴──────┴──────┴──────┴──────┘

  具体分类说明如下:

  第一类:指农业种植中的冬季温度与大棚采暖、温水鱼养殖过程中的低温补水等农业类用地热水。

  第二类:包括宾馆、饭店、高档公寓、会议中心、游泳场馆、娱乐场所,矿泉水的生产等用地下热水。

  第三类: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消耗(如陶瓷厂洗料、显像管的冲洗,建筑构件冬季生产时混凝土的搅拌)和企业用于职工洗浴和对社会开放浴池、居民住宅等地下热水。

  农村开发利用地热资源,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政策。

  你局应持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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