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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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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2-10

  【生效日期】1987-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为使闭路电视健康发展,以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必须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原则,认真执行本规定,接受市广播电视局和区、县音像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须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申明闭路电视的设备、播放条件、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等情况,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实施后一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

  旅游饭店开办闭路电视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旅游局初审后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并按《国务院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管理。

三、闭路电视播放文艺性录像片,必须是中央或北京电视台播放过的,或是国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或是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片。

  禁止播放上述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片;禁止播放反动、淫秽和不健康的录像片。

四、外语教学单位因教学专业需要,播放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片,须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并只限于本单位的外语教学专业人员收看,不得扩大范围。

五、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建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放等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闭路电视播放的节目应按月编目,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报区、县音像管理部门备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改节目内容,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录像设备。

  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的领导人要经常检查闭路电视播放情况,严格审查播放内容。

六、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翻录、转录录像带和出租闭路电视设备。

七、不经审批擅自开办闭路电视的,由市广播电视局责令停播,查封录像设备,并限期申报审批。

  擅自播放规定范围以外的文艺性录像片,或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翻录、转录录像带和出租闭路电视设备的,由市广播电视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没收非法录像带和录像设备。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1987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2月10日京政办发〔1987〕18号文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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