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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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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资[1996]1349号

  【发布日期】1996-09-12

  【生效日期】1996-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

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财资(1996)1349号1996年9月12日)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地字(1996)216号《关于地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市局京财资(1996)718号文及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继续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对于项目决策程序、审批权限、占用费业务费、委托手续费、呆帐处理、监督制约机制、周转金管理机构内部职责分工等方面要在遵守周转金管理和财政有关制度规定前提下,制定出具体严谨可操作的办法。

 二、继续加快委托放款实施步骤,尚未办理委托放款手续的单位应抓紧办理。各单位应认真研究委托放款在程序、专设机构与各业务部门的放款管理、回收、核算报表间各环节的衔接,对委托手续费支付比例、方式、期限及下级转借上级周转金的手续费支付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三、各单位应认真核实本地区周转金是否超规模,超过规模的单位要提出具体核减意见和达到符合规定的时间,对非财政周转金来源要加快清退,对重复设置性质相同的周转金种类要合并,不合周转金规定的要坚决撤销。

 四、各单位在摸清家底,核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对于违反规定的放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尽快作出处理。对逾期放款的清欠任务要责任落实到人,争取在年底前取得显著成果,对于经核实初步认定为呆帐的借款项目,要按照呆帐处理办法,经规定程序报请核销。

 五、各区县要按照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新帐,已按《周转金会计制度(草稿)》建帐的应作出相应调整,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会计核算办法。

  由于清理整顿工作的延迟,请各单位认真对照此通知及京财资(1996)718号文件的要求,检查自己的工作,并把贯彻落实的结果以书面材料,于1996年9月30日前报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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