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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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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市规发〔2002〕1432号

  【发布日期】2002-10-28

  【生效日期】2002-10-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规发〔2002〕1432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要求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实行抗震专项审查。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第111号部令,结合我市情况,现将具体审查要求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勘察设计管理处与北京市人民政府抗震办公室是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审查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审查的管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抗震办公室和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专项报告及有关资料。北京市人民政府抗震办公室与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在资料报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对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应对其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及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其它审查事宜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三、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我市现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研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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