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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行[1996]106号
【发布日期】1996-01-24
【生效日期】1996-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待标准的通知
(1996年1月24日京财行(1996)106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提出的:“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出当地接待标准”,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4)16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特制定北京市的接待标准如下:
一、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接待标准:
1.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元:
2.局级以下(含局级)干部每人每天伙食标准最高不超过60元;
3.如确需宴请的,每人每餐不得高于一天的接待标准,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4.接待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上洋酒、鲍鱼、燕窝、鱼翅及茅台、五粮液等各种国产白酒;
5.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我市进行公务活动期间确需住宿的,一律安排在内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不准住非指定的豪华宾馆、涉外饭店;住宿费按被接待人所在地差旅费开支标准中规定的住宿标准收取。
二、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时,能回机关就餐的,尽量不在接待单位用餐;确需就餐的,可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或招待所按接待单位制定的标准就餐。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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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59238d610cb8ed62c63330cf7e6821a127aec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