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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6]第042号
【发布日期】1996-01-22
【生效日期】1996-0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经济民警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6年1月22日京价(收)字(1996)
第042号京财综(1996)63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审报提高经济民警收费标准的函”〔京公经警办发字(1995)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提高经济民警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市经济民警总队在按有关规定向建立经济民警单位派遣经济民警时,应根据接受单位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与之协商,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800元收取服务费。
二、对企业按规定自建的经济民警队伍,市经济民警总队按民警人数每人每月收取5元教育训练费,除此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你局应持收费立项及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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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5969ca5eff9574e265ec1ca13696fd491713a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