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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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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城镇居民口粮差价补贴实行两级财政负担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商[1997]47号

  【发布日期】1997-01-20

  【生效日期】1997-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城镇

居民口粮差价补贴实行两级财政负担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20日京财商〔1997〕47号)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粮食销售价格后购销差价实行两级财政负担的通知》京财商1996(160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两级财政负担办法,对各区县实际口粮调拨销量低于供应标准而实现的减亏,市财政按规定标准返还给区县财政部门。返还款的30%用于补充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有关粮食风险基金办法另行制定);70%用于粮食企业发展,主要用途:(一)扶持粮食企业转换机制,发展商业化经营。(二)用于区县政府对压销减补工作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适当奖励。(三)用于区县粮食,财政部门管理粮油政策性业务费用开支。(四)也可根据区县实际情况并入粮食风险基金,用于负担超口粮供应标准发生的差价补贴。

 二、用于扶持粮食企业发展部分(70%)的返还款,要建立专户管理制度,专项反映开支。严禁用于弥补粮食企业经营亏损。粮食部门要按使用范围提出项目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

 三、远郊区县财政体制内应负担的粮食亏损补贴,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建立区县粮食风险基金。1996年负担口粮差价补贴后仍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用于补充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否则,市财政将通过两级财政清算扣回。

 四、对现行财政体制内没有预算安排粮食亏损补贴的城近郊区财政应负担的城镇居民口粮差价补贴,应在预算支出科目“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此项基金的支出,请按财政部的要求在农发行或其代理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五、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与粮食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措施和办法,在促进粮食部门做好压销减补工作的同时,注重扶持企业发展商业化经营,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区县财政部门要将返还款的使用情况及使用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各区县粮食、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返还款,有特殊情况要报市财政局审批,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对超使用范围的开支,市财政有权在两级财政清算时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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