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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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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政府与工会联系与沟通的意见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1]11号

  【发布日期】2001-02-15

  【生效日期】2001-0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与工会联系与沟通的意见

(京政办发〔20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与工会的共同努力下,市、区(县)两级政府与工会建立了多形式、多渠道的联系与沟通,密切了政府与职工的联系,促进了各级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长期以来,在组织和教育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工会在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政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就加强市、区(县)两级政府与工会的联系与沟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与工会的日常联系,通报政府重要工作和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政府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问题;建立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改革专门机构要有工会方面的代表。各级工会及时向政府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为政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协调劳动关系,把职工的思想统一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上来。

 二、多种形式、多渠道加强有关重大决策出台前的联系与沟通

  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市政府研究起草规章、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县)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时,应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市、区(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政府出台一些重大政策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可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讲明决策意向和决策内容。工会可就职工反映较集中或突出的问题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畅通政府与职工群众联系的渠道,协助政府做好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工作;重大决策出台后,监督政府有关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健全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为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的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市政府决定建立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工会领导同志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通报深化改革中职工普遍关心和迫切希望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调解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工人阶段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的主力军作用。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落实情况在下年度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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