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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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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可参照执行的有关费用开支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工[1995]985号

  【发布日期】1995-06-12

  【生效日期】1995-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可参照执行

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京财工(1995)985号1995年6月12日)市属各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关于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工作餐,市内出差伙食补助,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山区植树补助,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婴幼儿补贴,治丧费,书报费补助等开支标准,企业可参照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第2080号)、《关于调整书报费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年第2635号)中有关内容,制定企业开支标准和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也可由企业主管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制定指导性的统一的开支标准。  

  集体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附件: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开支标准

   项目          标准           说明

   工作餐       副市级及其以上,每人    只限午晚餐

             每餐16元,局级及其以

             下,每人每餐12元。

   市内出差      每人每餐3.2元。     只限午晚餐

   伙食补助

   因公负伤住院    每天6元。

   治疗期间的伙

   食补助

   山区植树      当天往返,每人每天5

   伙食补助      元住宿的,每人每天8

             元。

   无职工食堂     不分民族,每        按实际出勤天数

   伙食补助      人每天1.5元。      计算

   婴幼儿补贴     每月40元。        从出生七个月开

                           始至上小学止

                           (不超过七周岁)

   治丧费       每人800元。       由家属包干使用

   书报费       中级技术职务和副处级

             以上干部,每人每月27

             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

             25元。工勤人员,每人

             每月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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