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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民救发[1999]115号
【发布日期】1999-04-14
【生效日期】1999-04-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1999年4月14日京民救发〔1999〕115号、
京财社〔1999〕498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市政府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1999年5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00元调整到210元,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
这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迎接建国五十周年和澳门回归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有利于首都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及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具体工作,保证调标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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