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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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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房地字[1995]第024号

  【发布日期】1995-01-16

  【生效日期】1995-0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的通知》

(京房地字[1995]第024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下同),均须依法申请用地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为此,两局决定自1995年2月10日起,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这项工作主要包括受理登记、确定权属、核定土地使用费、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件等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和条件:

  (一)登记范围: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均须办理用地登记,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须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用地登记。具体包括:

  1.在直接划拨的国有土地、集体所有或中方合营者原有的土地上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利用承租的房屋或场地作为法定地址或生产经营场所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用地登记须提交的证件: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2.房地产权属证件(复印件)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复印件):

  (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2)或政府对土地征用的批复、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和图纸、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企业用地批准文件;

  (3)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资产调拨通知及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承租的场地或房屋,须提交租赁合同。

  3.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经贸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经贸部门或有批准权的主管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合同、董事会组成文件;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已签订用地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合同文本。

 二、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管理权限分工:

  1.中央、部队在京单位及市属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利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其登记、确权、核定土地使用费、签订合同、发证等用地管理工作。

  2.中央、部队在京单位及市属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利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其登记、确权、核定土地使用费、签订合同、发证等用地管理工作。

  3.区、县属及以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利用国有土地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其登记、确权、核定土地使用费、签订合同、发证等用地管理工作。

  4.区、县属及以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利用集体土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局负责其登记、确权、核定土地使用费、签订合同、发证等用地管理工作。

  5.在本市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与外商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依使用土地的性质,分别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区、县土地管理局办理用地登记手续。

  6.市级以上单位与区、县级及以下单位共同与外商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其登记及用地手续按认缴出资额大的中方单位归属及其使用土地的性质,由市或用地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土地管理局办理。

  7.外商投资企业有两处以上的办公或生产用地在不同区、县的,须分别到办公、生产用地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

 三、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等管理工作,计划从1995年元月10日开始至1996年10月31日结束,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工作(1995年元月10日-1995年2月28日)

  该阶段,市局要完成的工作为:

  1、起草“登记公告”、“通知”、“工作程序”、“政策规定”等一系列文件;

  2、有关表格的制定和印发;

  3、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会和培训班;

  4、分别在北京日报和北京晚报上刊登《公告》。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要在市局培训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区、县开展登记的工作计划,并作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受理登记(1995年3月1日-1995年5月10日)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登记申请,在此基础上,分类整理出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情况,汇总上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土地管理局。

  第三阶段:确定权属、测绘面积、核定土地使用费、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颁发土地使用证(1995年5月11日-1996年6月30日)

  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的分工,对管理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做好以下工作:

  1.地政(或用地)部门、产权(或地籍)部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确定权属。

  2.测绘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及房屋进行测绘,为以上部门提供宗地的面积及有关图件。

  3.地政(或用地)部门核定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报主管局长批准。

  4.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5.核发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1996年7月1日-1996年10月31日)

  市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组织力量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进行验收。

 四、加强领导、充实人员、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

  1.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地政(或用地)、产权(或地籍)、测绘、交易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人员不足的,要选派人员,充实队伍,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2.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要主动与本区、县财政、外经委、工商等部门加强联系。土地使用费核定后,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征收,确保国有土地收益及时入库。

  3.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的表格、使用的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4.各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中,要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依法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5.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商定后另行通知。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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