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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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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障立交桥防火安全的通告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0-17

  【生效日期】1994-10-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障立交桥防火安全的通告            (1994年10月17日)

  

  为确保立交桥的安全畅通,合理利用立交桥桥下空间,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利用立交桥桥下空间从事生产,商贸、存储等经营活动和搭建建筑物的均须向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提出申请,经消防监督机关审查批准、检查验收后方准开业或投入使用。

 二、利用立交桥桥下空间的单位和立交桥的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签订防火责任书,明确各自防火责任,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

  2、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进行经常性防火检查,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严格值班、巡逻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对引入的火源、电源要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4、在立交桥下搭设的建筑物必须为一级建筑;

  5、完善消防设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6、严格遵守其他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

 三、严禁利用钢梁结构的立交桥桥下空间从事生产、商贸、存储等经营活动;严禁利用立交桥桥下空间生产、存放、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四、本通告发布前,已利用立交桥桥下空间从事生产、商贸、存储等经营活动的,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所在地消防监督机关申报审核。经批准后,方准继续经营。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局消防监督机关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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