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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6]第399号
【发布日期】1996-11-06
【生效日期】1996-1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技术
市场发展金等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6)第399号京财综
(1996)1926号1996年11月6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京技市字〔1996〕第006号)收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关收费标准如下:
一、技术市场发展金按卖方技术交易额的2‰、中介方中介费收入的2‰收取。
二、技术合同提奖手续费按每项每次5元收取。
三、北京技术中介资格证、资料、合同文本按工本费收取。
(印制费+运杂费)×(1+10%)
工本费=-----------------
印制数量
四、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由你办自定。
你办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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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5d77640d985b2abbf781c3a943cf77393fc5da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