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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公政人字[1996]811号
【发布日期】1996-08-10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给
公安机关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
(京公政人字(1996)811号京财行(1996)
1202号1996年8月10日)各区、县公安、民政、财政(分)局:
为了褒扬和抚恤在公安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抚慰他们的家属,激励人民警察献身公安保卫事业,根据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给公安机关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我市公安机关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享受特别抚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病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政工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政治部批准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一)生前曾荣立或被追记一等功以上的人员;
(二)生前在特别艰苦的环境或有毒有害环境工作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
(三)生前行政职务为处级、专业技术职务为高级工程师及相当职务(含)以上,或警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三十年,且事迹突出者。
二、特别抚恤金按照第一条所列条件的顺序依次划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为15000元,二等为12000元,三等为10000元。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特别抚恤。
三、领取特别抚恤金的对象和顺序是: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依靠人民警察生活的未成年的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四、公安机关离退休人民警察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特别抚恤经费在市公安局机关经费中统一列支,每年年底由市公安局汇总情况,报公安部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六、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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