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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民福字[1995]第314号
【发布日期】1995-11-13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民政
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京民福字(1995)第314号
京财社(1995)2755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事局、劳动局、总工会《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598号)精神,现对民政部门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做适当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一、困难补助标准:在民政部门定期领取困难补助的遗属,人均生活费收入不足120元的补到120元。
二、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8年7月15日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人事局、劳动局、总工会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行〔1988〕989号、京人工〔1988〕39号)执行。
三、经费渠道:民政部门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由退休费中开支。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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