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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99]81号
【发布日期】1999-11-19
【生效日期】1999-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
关于加强社会敬老优待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8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会敬老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社会敬老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现提出进一步加强社会敬老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优待服务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发给优待证。优待对象持证可享受社会敬老优待服务。
二、关于优待服务对象享受的优待服务项目
(一)游览本市辖区内各公园优先购买门票;优惠购买市属公园通用年票,每张50元;游览区县属公园半价购票或免票。
70岁以上老年人,游览市属公园(不包括园中园),半价购票。
(二)免费参观游览劳动人民文化宫和市属博物馆、纪念馆。
(三)观看体育比赛(全国大型运动会和国际性比赛除外)和观看日场国产电影半价购票。
70岁以上老年人观看日场电影,不分国产影片或外国影片均半价购票。
(四)免费办理市属、区县属图书馆的一般借阅证。
(五)免费在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咨询、代书。
(六)优先在医院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
(七)公交和铁路单位在车站、售票处、车厢内设置老年人优先的宣传标志,公交车车厢内设置老年人专座。
(八)各粮店、煤厂、液化气站和商业网点对优待服务对象优先服务,并对孤寡和行动不便的优待服务对象上门服务。
(九)免费使用收费厕所。
优待证的印制、发放等事宜由市老龄协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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