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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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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纺织压锭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工[1998]357号

  【发布日期】1998-04-23

  【生效日期】1998-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纺织压锭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工〔1998〕357号1998年4月23日)市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区县压锭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局:

  为认真完成国家下达给我市的棉纺企业压锭计划,妥善安置下岗职工,用好财政补贴资金,根据财政部、中国纺织总会财工字(1998)28号文件《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压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棉纺企业每压1万锭给予财政补贴300万元,中央和地方各负担150万元。压锭补贴资金地方财政应负担部分,根据国家批准的压锭规划在各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纺织压锭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棉纺企业压锭后下岗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工作。

 二、申请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的条件

  1.企业压锭要纳入全国压锭规划和我市年度实施计划,并切实按规定销毁落后纺锭。

  2.纺织压锭企业要对压锭、资产重组、职工分流和扭亏增盈工作制定详细完整、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

 三、压锭补贴资金的拨款程序

  1.棉纺企业制定压锭、资产重组、职工分流方案后,市属企业直接上报纺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审核,由纺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压锭领导小组。区县棉纺企业直接上报区县压锭领导小组,由区县压锭领导小组转报市压锭领导小组。

  2.市压锭领导小组根据纺织控股有限公司和区县压锭领导小组压锭实施方案,编制我市压锭计划及分步实施方案分别报中国纺织总会、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

  3.根据中国纺织总会批复的北京市压锭实施方案,市属企业由纺织总公司填报“199年度纺织压锭补贴资金计划表”、“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纺织压锭补贴资金申请表(明细表)”;区县企业由区县压锭领导小组直接填报,分别经市压锭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由市财政向中央财政申请压锭补贴资金。

  4.市财政收到中央拨付的压锭补贴资金后,市属企业压锭补贴资金包括地方负担部分由市财政按企业压锭实际进度予以核拨;区县企业中央负担的压锭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转拨区县财政局。

  5.区县企业压锭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县财政自行负担。

 四、有关总公司、区县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协助棉纺企业做好压锭工作,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压锭补贴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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