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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行[1995]2666号
【发布日期】1995-12-22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
关于本市职工乘车月票报销办法的通知
(京财行(1995)2666号1995年12月22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共电汽车和地铁票价的通知》,本市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公共电汽车和地铁月票价格进行调整,其中:公共电汽车市区线路职工月票调整为15元,市、郊区线路通用职工月票调整为25元,公共电汽车和地铁联合月票调整为40元。为了减轻职工购买乘车月票所增加的负担,经研究,现对本市职工乘车月票报销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乘坐公共电汽车、地铁上下班的本市职工,各单位应根据职工所购买月票的实际票价,由单位报销50%。即:
(一)上下班需要购买市区月票的职工,可按实际票价报销7.5元。
(二)上下班必须乘坐郊区线路购买通用月票的职工,可按实际票价报销12.5元。
(三)家住石景山区以西、工作单位在市区地铁沿线或家住市区、工作单位在石景山区的职工,经领导批准购买公共电汽车、地铁联合月票的,可按实际票价报销20元。
(四)每月缺勤12个工作日的职工所购买的月票,单位不再予以报销。
二、家住远郊区县、工作单位在市内或工作单位在远郊区县,家住市内平时不能回家住宿的职工,远郊区县交通费补贴由每人每月16元提高到30元,包干使用。
三、确因工作需要外出,且路途较远的职工,经领导批准可凭票据报销。
四、除上述享受远郊区县交通费补贴的职工外,原市内交通费补贴办法不变。
五、月票报销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六、上述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199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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