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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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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3〕10号

  【发布日期】2003-04-04

  【生效日期】2003-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的通知

(京政发〔2003〕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外经贸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的复函》(外经贸资开函〔2002〕779号),开发区在一期规划面积15.8平方公里基础上,向京津塘路以东和凉水河以西两个方向扩大,规划面积约24平方公里。其中,京津塘路以东约14平方公里;凉水河以西约10平方公里。

  二、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后,维持其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不变,扩大的发展用地区域范围享受开发区政策。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应继续行使已由有关部门授权其行使的社会管理职权,并积极与尚未授权部门协商授权事宜;对上述规定外的其他社会管理事宜,由开发区范围内行政区划所属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行政区划管辖范围相应承担。

  三、北京市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光机电基地)在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区域范围内,享受开发区政策,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不变,相应调整开发区扩大区域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光机电基地有关税收、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工作由市有关部门在通州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和通州区政府有关部门承担,有关统计资料同时报送开发区管委会。通州区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四、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在大兴区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建设协作配套区(以下简称协作配套区)内的区域,按双方共同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的原则进行管理。

  五、光机电基地和协作配套区外的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的区域,按开发区原15.8平方公里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六、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加强对开发区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科学合理地进行开发建设,注意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有关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配合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二ОО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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