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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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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本市危旧房改 及城镇成片开发区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9-01

  【生效日期】1993-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在本市危旧房改造及城镇成片开发区办理建设

用地划拨手续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的通知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建设开发公司:

  最近,市政府重新修改发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第6号令),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用地都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目前我市危旧房改建区及成片商业开发区规划用地面积较大(有的达50多公顷),不同于一般单项建设工程用地,既有包括市政、公益事业等需划拨的土地,也有包括出售公建和商品房甚至高级住宅需要办理出让的建设用地。由于在一幅地块内并存两种土地供应方式,且没有设计方案,给拨地前办理地价评估和土地出让带来诸多困难。为了既贯彻市政府1993年6号令,同时又不影响旧城区改造的速度,经请示市政府主管邻居批准,对危改区和城镇开发区的拨地,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既有划拨用地,又有出让用地的危旧房改建区和大面积开发的建设用地,拟全部采取先划拨的方式,一次拨给开发建设单位,待拆迁完成后,在有偿出让的地块开工前,经评估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二、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时,可根据不同地段和建设用地面积,收取每平方米5~50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成后尽快按市政府1993年6号令的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此项出让预定金收缴入库手续按地价款入库手续办理,在交款单位办理正式出让手续时,可充抵地价款。

 四、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核发,对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

附:         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标准

地区等级            预定金标准(元/m2・地)

  一                 50

  二                 45

  三                 40

  四                 35

  五                 30

  六                 25

  七                 20

  八                 15

  九                 10

  十                  5

  注:地区等级拟参照市政府1993年京政发34号文件关于北京市基准地价的等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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