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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
竣工清算进行审查的社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征管工作的要求,为不断强化投资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征管力度,保证对投资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工作的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加审查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2、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
4、注册税务师在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在2名以上;
5、参审单位应依法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且按规定提取执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执业期内无违法执业行为的中介机构。
6、参审的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应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无违犯执业行为的专业人员。
二、凡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资〔材〕料及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1、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违反以下规定者,税务机关将取消其审查资格或对其进行处罚,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1、经年度审核,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资格条件的。
2、与投资企业串通,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3、故意不按规定时间向投资企业交付审查报告,延误企业申报纳税的。
4、违反有关规定,强行向投资企业多收费用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已认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加强监督和管理。
1、进行投资税业务辅导,开展培训。
2、年度资质审核,确保审查质量。
3、公布已获得资格的中介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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