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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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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进行审查的社会中介机构资 认定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

竣工清算进行审查的社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征管工作的要求,为不断强化投资税年度结算、竣工清算征管力度,保证对投资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工作的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加审查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2、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

   4、注册税务师在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在2名以上;

   5、参审单位应依法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且按规定提取执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执业期内无违法执业行为的中介机构。

   6、参审的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应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内无违犯执业行为的专业人员。

   二、凡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资〔材〕料及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1、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违反以下规定者,税务机关将取消其审查资格或对其进行处罚,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1、经年度审核,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资格条件的。

   2、与投资企业串通,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3、故意不按规定时间向投资企业交付审查报告,延误企业申报纳税的。

   4、违反有关规定,强行向投资企业多收费用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已认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加强监督和管理。

   1、进行投资税业务辅导,开展培训。

   2、年度资质审核,确保审查质量。

   3、公布已获得资格的中介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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