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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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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扩大区域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函110号

  【发布日期】1998-07-28

  【生效日期】1999-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扩大区域的通知

(1998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函110号文件)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政府:

  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意,将已在本市宣武区行政辖区内实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的实施区域,扩大至本市东城、西城、崇文、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区的行政辖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试点工作按照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原则,充分发挥区政府,特别是街道办事处的积极性。

  (二)要切实抓好综合执法组织建设,坚持新队伍、新职能、新体制、新面貌,真正转换执法机制。

 二、区城市管理监察组织集中行使处罚权的职责权限

  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按国务院法制部门批准的《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方案》执行。

  (一)区监察组织行使区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其执法业务工作仍受市相关行政机关的指导;市有关行政机关仍有对试点区内各项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对违法案件的查处等职权。

  区监察组织集中行使区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后,区有关行政机关(包括公安巡察组织)不再行使监察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区政府或市有关行政机关依据职权管辖对监察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

  (二)区监察组织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区环卫局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调查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行政处罚。

  (三)区监察组织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区园林局及其执法队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调查绿化违法行为,责令赔偿损失和补栽、补种,决定行政处罚。

  (四)区监察组织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行使的对道路、广场、街巷、绿地和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调查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行政处罚。但对暂不予拆除的违法建筑,应报市规划局批准。

  (五)区监察组织行使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的对集贸市场范围以外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调查和取缔违法行为,决定行政处罚。

  (六)区监察组织行使《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支队行使的对违法占路(包括市管道路和区管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调查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行政处罚,但占用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掘路、搭建施工暂设方面的违法行为,仍由公安交通支队查处。

  (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监察组织有权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指无固定基础或虽彩砖混结构但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轻便、简易的棚、亭、阁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区环保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暂不列入区监察组织的职权范围。

  (八)区监察组织不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区环卫、园林、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支队行使的行政审批、收费职权。

  (九)区环卫、园林、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的其他执法职权的调整,由区政府决定。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组建

  (一)在试点区组建综合执法组织,名称为“××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监察大队),归属区政府领导。区市政管委(或者区建委)归口负责区监察大队及其与市、区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调。区监察大队可设地区分队。地区分队实行区监察大队和所在街道(乡、镇)双重管理的体制。

  为了保证区监察大队工作正常运转,市市政管委统一负责区监察大队业务工作的协调和调度。

  (二)区监察大队人员列入行政编制,按国家公务员管理。人员编制由区政府自行调剂解决,其中执法职能划转区监察大队的,相应编制应一并划转。区监察大队的人员应优先从原执法部门和其他政府机关中择优录用,确保人员素质。未被录用的人员由原单位自行消化解决。区监察大队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按行政机关办法解决。

  区监察大队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市编办规定。

  (三)区监察大队和分队均以区监察大队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区监察大队的行政处罚程序和使用的执法文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规定。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建设

  (一)罚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罚没财物全部上缴区财政,不准规定罚款指标、搞罚款提成,不得或不得变相以收费或罚没款返还等办法解决经费和人员待遇。

  (二)审批与检查和处罚相分离。区监察大队不行使审批、发证、收费职能,专司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区监察大队机关要精简,要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大队人员总数的10%,坚持把主要执法力量放在第一线。

  (四)区监察大队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工作考核制度。

 五、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已确定由刘敬民副市长负责此项工作,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首都精神文明办、市政府研究室、市编办等部门具体指导各区的试点工作。

  试点区的政府,除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外,还要有一名主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区试点方案的拟定和区监察大队的组建工作。各区要按照方案确定的时间进度等基本要求抓紧筹建工作,达到10月1日前正式上岗工作的目标。

 六、试点工作的要求

  扩大试点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周密安排,稳妥推进。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以改革的观点看待试点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要切实重视和下大力量抓好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开展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的教育,树立严格执法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

  市规划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局、市环卫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全力配合试点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扩大试点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区监察大队组建后的执法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试点区政府的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执法程序、文书规范及执法监督工作,确保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扩大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各区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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