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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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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发布单位】80101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55号

  【发布日期】2002-03-29

  【生效日期】2002-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刊播人才招聘洽谈会启事,新闻单位应当向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索取市人事局出具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人才招聘洽谈会,新闻单位不得为其刊登、播放启事。”

  2、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新闻单位刊登、播放未经批准的人才招聘洽谈会启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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