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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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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行[1998]1415号

  【发布日期】1998-11-19

  【生效日期】1998-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

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1月19日京财行〔1998〕1415号)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管理,集中有限财力配合市政府制定的教育发展规划,引导我市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现将《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使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市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政策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从一九九八年起,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的分配实行转移支付的分配形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分配形式

  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指教育事业费。其具体分配分为三种形式:

  1.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

  2.导向性教育专项资金;

  3.专项性教育专项资金。

 二、适用范围

  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根据财政体制下达的由区县自行安排的专项教育经费;

  导向性教育专项资金:对区县政府配比投入的政策导向性资金;

  专项性教育专项资金: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市财政对区县财政下达的有调控和指导作用的教育专项资金;

 三、补助原则

  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仅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补助,是根据全市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及当年财力情况,按照标准公式确定补助,其补助只能用于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导向性教育专项资金和专项性教育专项资金,是根据市政府对全市教育的发展规划、各区县的需求和市级财力可能,由市财政局、市教委统筹安排。

  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形式的补助公式:

  某区县一般性教育专项资金补助数额=(全市实际执行年生均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某区县实际执行年生均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本区县学生人数×系数(努力程度)。

  当(全市实际执行年生均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某区县实际执行年生均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是正数时,此区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但该区县努力程度小于全市努力程度平均水平时,酌情减少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是负数时,努力程度大于全市努力程度平均水平的区县仍可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努力程度小于全市努力程度平均水平的区县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

  系数:其内函为各区县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的努力程度。

  具体计算公式:系数=某区县全年实际执行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占该区县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重÷全市汇总当年实际执行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经费占全市汇总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重。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补助,限于种种原因,暂实行过渡办法。即根据各区县人均财力、生均经费、努力程度三个因素划分三个档次,分档补助。

 四、申报要求

  1.各区县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必须符合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并作到统筹规划,分轻重缓急,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鼓励先进,扶持贫困。根据以上原则,各区县结合当年的工作重点,拟定专项申请。

  2.为充分发挥市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的整体效益及政策导向作用,并体现多渠道、多形式办教育的方针,市级财政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以补助为主。因此,各区县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项目,必须首先落实配套资金,才能提出申请。

  3.教育专项资金的申请必需经过区县财政、教育两部门共同研究论证后,由区县财政局将具有区县财政、教育两部门印章的教育专项资金的申请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教委。

 五、教育专项资金的申请

  各区县财政、教育两部门根据第四条“申报要求”,于本年四月底前向市财政、市教委分别报送本区县年度教育专项资金综合申请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文字报送说明:各区县目前教育事业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近3年对教育工作的总体构想、规划及本年的工作重点;财力状况、本年投入教育专项资金状况及预期投入资金的整体效益。

  2.本年度具体项目计划。其中包括:本年度重点解决的问题、全年计划申请专项资金规模及各区县配套资金、申请项目内容、实施条件、项目概算、项目计划完成时间、预期效益等,同时填报“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

 六、审批程序

  市财政、市教委对区县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项目,根据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教育部门当年的重点工作及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并由市财政局对区县财政下达预算。

 七、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反馈

  1.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对项目选择、立项、评估、实施、检查等工作,做到职责清楚,责任到人。

  2.各区县对市下达的教育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凡未经批准任意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虚报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将随时终止项目执行,追减专项预算指标。

  3.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不能用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替代本区县的配套资金或相应抵减本级教育经费投入。

  4.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按申报时间完成,有条件的要抓紧在当年内完成,如确需跨年度的,应在填报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表中加以说明。

  5.健全效益反馈制度。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向市财政、市教委分别报送专款使用情况和效果的报告及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表(见附表二),市财政会同市教委定期对主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执行好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并在第二年度内优先安排专款;反之,减少或停拨专款。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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