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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8]第133号
【发布日期】1998-04-03
【生效日期】1998-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我市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京价(收)字〔1998〕第133号、
京财综〔1998〕377号1998年4月3日)市公安局:
你局京公办发字〔1998〕2号“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户口簿外皮户口簿内芯工本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在全国换发统一户口簿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换发、补领新式《居民户口簿》,一次性收取工本费为每簿10元(含外皮、内芯及常住人口登记表、办理户口簿时电脑打印费用)。对《居民户口簿》内芯填满需增加内芯的,按每本内芯4元加收工本费;若需要更换外皮的,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可按每本6元收取工本费。
二、集体户的专用《户口簿》,外皮10元,《常住人口登记卡》每张0.50元。
三、换发、补领新式户口簿以后,在对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仍按我局京价(收)字〔1993〕第173号文执行。
市公安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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