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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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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 强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房修字[1993]第508号

  【发布日期】1993-08-31

  【生效日期】1993-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

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房修字[1993]第508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所:

  为实施京房修字(1993)第386号《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管住宅楼房售出后,除整幢楼房已全部出售有条件设立楼房管理机构的外,其维修管理工作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公司)负责,基层所(队)由售出楼房所在地房管所、管段、房管员分级负责。直管公房管理系统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均应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政策规定,搞好售后楼房修缮管理工作。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公房售出后维修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指导房屋所有人正确使用房屋和设备。有关对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对私自拆改房屋设备的违章行为的监督管理,装修房屋的审批管理以及修缮公用部位计划、修缮费用支付结算等项工作,均由公房房管员具体负责。

 二、售后楼房安全检查的组织与实施,由管理公房修缮的施工组(工程组)负责。对自用部位和共用部位的安全检查,仍按公房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掌握。安全检查费用应单独记帐,从20%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公共维修基金与20%专项经费的使用及管理由基层房管所负责,房管所财务组应依财务规定要求,将上述经费单独核算,专项使用。各房管所的房屋管理组应按幢设立公共维修基金与20%专项经费的收支明细帐,财务与房管组之间的帐目应平衡无误。房管组应掌握收支情况,把握开支,节约资金,用好资金,定期向购房人公布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承接售出楼房的代修工程,应由委托人填写修房表,由房管员审查,施工组编制施工预算,双方签订修房合同。修缮费用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竣工后据实结算。

 五、房屋所有人转售房屋时,其公共维修基金本金的结算与退还由房管所负责,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清退手续。

 六、售后楼房共用部位的修缮执行直管公房修缮统计制度,使用公房修缮的统计原始记录。建立售后楼房修缮的统计科目。多产权的楼房中属售出的部分的修缮工程量或工作量按售出楼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七、售后楼房的修缮纠纷,属于房屋产权人之间的,由房管所受理调解;属于房屋产权人与房管所之间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调解。

                        199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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