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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组通[1998]59号
【发布日期】1998-09-22
【生效日期】1998-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通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调整因瘫痪等
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9月22日京组通〔1998〕59号、
京财社〔1998〕1527号)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财政局:
一、根据人发〔1998〕5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51元调整到100元。
二、护理费标准调整后,我市原京组通〔1995〕32号、京组通〔1996〕44号文件规定发放的护理补助费继续执行。
三、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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