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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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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我市部分涉外税收实行属地征收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3]390号

  【发布日期】1993-03-19

  【生效日期】1993-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市分行关于我市部分涉外税收实行属地征收

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3年3月19日京财预(1993)390号)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燕山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为了调动区县广泛吸引外资、发展本地区经济的积极性,经市政府批准,我市部分涉外税收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现将部分涉外税收实行属地征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1.凡区县属公司或其它经济组织与外商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统一由区县管理,其缴纳的各项收入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区县级金库。

  2.有几个中方合营者(包括市属和区县属企业)参加的合营企业,由市财政局确定管理权限。经确定由市管理的企业缴纳的各项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二、关于预算科目和收入分成问题

  1.区县管理的涉外税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1993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设置科目,保证税收入库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涉外税收中的工商统一税为区县共享收入参与市区县分成,其它新增税种为区县固定收入。

 三、关于国库各区县支库增加、删除预算科目问题

  1.原国库微机程序中已有的市、区县级预算科目“5款工商统一税”“10款个人所得税”科目和税种代号均不变。

  2.市、区县级预算科目中均增加“16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种代号均为“101税收”。

  3.市、区县级预算科目中撤销原“14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15款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科目代号、名称及税种。本年度已缴入该款的预算收入,应由原征收机关填写更正通知书,交有关支库办理更正。年末各支库“14款”、“15款”科目应无余额。

  4.市、区县级预算科目中原“2222款工商所得税附加”现改为“2222款工商统一税及涉外税收附加”。对今年征收的不属于工商统一税及涉外税收附加部分应由原征收机关填写更正通知书,交有关支库办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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