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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2]494号
【发布日期】1992-12-11
【生效日期】1992-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使馆清洁
运输管理处清运垃圾收费标准的批复
(京价(收)字(1992)494号、京财综(1992)
2548号1992年12月11日)市环卫局:
你局〔91〕环卫计财字第134号“关于调整使馆清洁运输管理处垃圾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市使馆清洁运输管理处为使馆、外交公寓、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等清运垃圾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桶装垃圾清运费每桶每次13元;
二、散装垃圾清运费:
130型车每车每次70元;
解放(4.5吨)型车每车每次150元;
东风140型车每车每次200元。
三、垃圾桶租金由你局自定。
四、收取清运费的,不得再收取垃圾消纳管理费。
本批复自1992年12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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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692d8667e411e9bd173b0c3aac1ab77e06b00d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