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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文[1992]1091号
【发布日期】1992-07-01
【生效日期】1992-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业余高等学校
以及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1992年7月1日京财文(1992)1091号)市高教局、教育局、成人教育局、各区、县财政局:
由于粮油价格调整以及物价因素影响,我局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将普通高等学校、业余高等学校以及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经费开支标准统一修订如下:
一、凡在学校暑假期间参加各类统考命题和评阅卷的工作人员(含外语口试和体育加试人员,下同)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15元。在暑假外参加统考命题和评阅卷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九元。
二、监考人员监场监考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7.6元。
三、印刷试卷的非工厂选派人员在不允许回家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2元。工厂人员伙食补助费由工厂解决。
四、登记、统计考分、保管试卷人员在评阅试卷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2元。
五、暑假期间由学校临时抽调到招生办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6元。
六、直接为考场、阅卷点服务的工作人员,在暑假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9元,在暑假外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7元。
七、修订招生经费开支标准后,原资金渠道不变。
以上各项补助标准中,均已包括清凉饮料费。此规定从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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