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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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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科条字[1996]142号

  【发布日期】1996-05-02

  【生效日期】1996-05-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

管理局关于转发《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

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5月2日京科条字〔1996〕142号)各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丰台科技园区办公室、昌平科技园区办公室、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科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国科发政字〔1996〕075号《关于印发〈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集体科技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由市、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和各科技园区办公室,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进行。

 二、凡按规定确定集体科技企业占用国有资产为债权关系,其重新核定的利息或占用费标准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三、在本发文之日后,凡新开办的集体科技企业必须经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和审批,依法明晰产权关系后,方可经营。

 四、在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凡没有经过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集体科技企业需要办理产权界定时,需先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补办认定或审批集体科技企业的手续(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除外)。

 五、在执行中有问题时,请及时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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