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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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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 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696号

  【发布日期】2000-12-25

  【生效日期】2000-1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物价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关于2001年向职工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696号)各区县政府房地局、房改办、物价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现将2001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远郊区县新建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

 二、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款计算公式、付款方式、成新折扣、工龄折扣、提前付款折扣计算等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房价计算公式中的标准价高限按成本价的94%(即每建筑平方米1466.4元)计算;职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现住房折扣率为0;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0.1875%;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按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规定执行。

 三、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22元的,均以222元计。实际售价按实付总房价款除以总建筑面积(含阳台面积)计算。

 四、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系统按中管房改字〔2000〕1号、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中央国家机关系统按国管房改字〔2000〕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他单位按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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