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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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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远郊区县一般限养区养犬注册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7]第098号

  【发布日期】1997-04-03

  【生效日期】1997-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远郊区县一般限养区养犬注册费的通知

(1997年4月3日京价(收)字〔1997〕第098号

京财综〔1997〕381号)房山区、门头沟区、密云、怀柔、顺义、平谷、延庆、昌平、大兴、通县人民政府:

  根据市限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来“关于调整远郊区县一般限养区养犬登记注册费标准的函”,经研究,同意调整远郊区县一般限养区养犬注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远郊区县一般限养区每只犬年度注册费标准,平原一类地区由400元降为200元、平原二类地区由200元降为100元、平原三类地区由100元降为50元,山区一类地区由80元降为40元、山区二类地区由40元降为20元、山区三类地区由20元降为10元。

 二、远郊区县重点限养区每只犬年度注册费仍为1600元。

 三、远郊区县一般限养区养犬登记费不调整。每只犬第一年养犬登记费,重点限养区为4000元,平原一类地区为1000元、平原二类地区为500元、平原三类地区为250元,山区一类地区为200元、山区二类地区为100元、山区三类地区为50元(以上收费均含养犬许可证、犬牌工本费)。

 四、对符合有关条件的贫困地区和确有困难又有养犬必要的养犬户可以减免登记费、注册费。减免由区县限养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限养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五、各区县将划定的执行各收费档次的区域报市限养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六、各区县公安部门持本通知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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