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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54号
【发布日期】2002-03-29
【生效日期】2002-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歇业的,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7
日在长途旅客运输沿线各站发布公告。”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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