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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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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发[1989]30号

  【发布日期】1989-04-17

  【生效日期】1989-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9]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不准发行内部债券。未完成购买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得发行内部债券。

   二、生产性企业内部的有偿集资。应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形式。

   三、生产性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必须向市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行。具体审批办法由市人民银行制定。

   四、市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内部债券的管理,抓紧拟定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人民银行、市各专业银行以及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内部债券的监督,对违反债券管理规定的企业,由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198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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