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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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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县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权的批复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发[1994]44号

  【发布日期】1994-06-30

  【生效日期】1994-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明确区、县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权的批复

(1994年6月30日京政发[1994]44号)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你委1994年3月3日京委字[1994]004号请示收悉。

  鉴于本市有矿产资源的区、县成立了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并且市政府已明文确定区、县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区、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切实保障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现决定: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的罚没处罚,可以由区、县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决定。不服区、县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决定的行政复议,由市地质矿产局受理。

  3000元以上的罚款和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仍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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