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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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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市工业系统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资金拨付的规定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97]京经劳字第313号

  【发布日期】1997-07-23

  【生效日期】1997-07-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对市工业系统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资金拨付的规定

(〔97〕京经劳字第313号京财工

〔1997〕1213号1997年7月23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实现市政府确定的今年分流安置目标,保障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正常运作,现就市工业系统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资金拨付问题规定如下:

 一、享受托管资金的企业范围

  1.已经批准为实施托管试点的单位。

  2.经市破产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批准实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企业。(破产企业按国发1997第10号文件执行)

  3.经市政府批准进行结构调整的重点行业、企业。

 二、再就业资金的审批

  1.再就业服务中心每接收一批下岗职工前,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均应就托管资金问题写出专项申请报告,分别报市经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报告应注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数、进入的时间、期限、所需经费的数额(包括自筹资金、申请拨付资金)。

  2.市经委、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收到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后,召开联席会议对报告进行审核,并联合下达批复。批复下达之日起十日内,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的负担比例,将资金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

  3.企业自筹资金部分,原则上由企业按比例拨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再就业服务中心同意,可采取按月划拨的方法,但应提前30天将下月所需资金划拨给再就业服务中心。

  4.按托管期限一年的规定,托管资金采用分二次拨付办法,每次拨付6个月的费用。

  5.托管资金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专用账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再就业服务中心每半年作一次财务执行报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同时抄报行业总公司,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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