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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5]330号
【发布日期】1995-09-11
【生效日期】1995-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质量体系与质量认证函授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1995年9月11日京价(收)字(1995)330号、
京财综(1995)2240号)市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举办“全国质量体系与质量认证函授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委托北京市技术监督培训中心举办《质量体系与质量认证》函授培训并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学费每生每学期130元,资料费50元。
北京市技术监督培训中心需持收费立项及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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